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》有关规定和联合委员会决议,该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商品项数上限从20项增加至50项,证书格式按照附件执行。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 特此公告。 附件:1.中国—瑞士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(中国)格式.pdf 2.中国—瑞士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(瑞士)格式.pdf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29日